房产律师|买受人能否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
问题:
商品房买受人能否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同时起诉出卖人和贷款银行,一并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呢?
李律师观点:
答案是能。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购房抵押贷款合同。
其次,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十四条“在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违约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又要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通知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贷款银行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将贷款银行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卖人违约程度达到解除条件的,应在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判决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买受人已付给出卖人的首期款及已向贷款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由出卖人直接向贷款银行偿还买方尚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之规定,如果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则法院可以一并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2017)粤民再21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陈振杰、范燕夏一审同时请求解除与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并最终获得省高院维持,而中国银行清新支行一审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可见,在一个案件中同时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是具备可行性的。
综上,商品房的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合同约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买受人想要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可以将商品房的出卖人列为被告,同时将贷款银行列为第三人,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列为诉讼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