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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延误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作者: 时间:2020-02-28 来源: 阅读数:1241

  一、建设工程延误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怎样

  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的相关规定,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3、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案例介绍

  宁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B公司(被告:舟山某绳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开始厂房的主钢结构施工,于2013年9月完成施工并交付。B公司接收工程并将部分机器搬进厂房。2014年7月,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3290000元,B公司已支付1050000元(100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支付),B公司尚欠A公司224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2014年10月24日,Z先生承诺对B公司欠A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款项付清止。2014年10月30日,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A公司委托,本律师和阮律师代理起诉B公司及Z先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40000元,并自2013年6月30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被告还清工程款之日止;被告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1月29日止按月息2%支付原告50000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7035.62元;被告Z先生对诉讼请求1与诉讼请求2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该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应从总厂房竣工日起算。

  法律分析:经查明,原被告均确认已对工程尽心过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240000元工程款,可予支持。被告以验收且以质量瑕疵为由,要求少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办理验收,但已实际接收使用,视为质量合格,被告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合同约定与补充条款中特别约定不一致,应以特别约定为准,由于特别约定利率超过法定范围,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子实际竣工日或约定竣工日起算。由于原被告就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独立订立了施工合同且已竣工,双方就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告以总厂房竣工日起算,而总厂房于2014年7月份已停工,因此,不予支持。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实际竣工日或约定竣工日,均已超过6个月期限。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理清案件争议焦点,基本支持了原告前三项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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